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