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