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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