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五节 货运 第三十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节 货运 第三十条 站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