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五节 货运

第三十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节 货运 第三十条 站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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