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