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1-18 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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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第二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 第三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 第四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 第五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 第六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组建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 第七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 第九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 第十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一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 第十二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 第十三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和从业人... 第十四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和景区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五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第十六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 第十八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 第十九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 第二十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料投放数量、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成品数量和生产日...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保证...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三条 小餐饮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五条 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小餐饮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 小餐...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六条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 食品摊点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摊点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摊点 第二十八条 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摊点 第二十九条 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 第三十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摊点 第三十条 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实行综合治理、统...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的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登记证、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原登记、... 第五十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设区的市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等的监督管理作出具...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