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五条 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小餐饮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
小餐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