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小餐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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