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三)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一)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三)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