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二十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料投放数量、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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