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八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品种等内容。
食品小作坊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食品小作坊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