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六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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