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和景区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查验登记、备案凭证,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