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