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