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