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买卖登记或者备案凭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买卖登记或者备案凭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