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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