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五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
(二)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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