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进行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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