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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