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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