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
(二)无有效健康证明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识的;
(四)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整改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处置、报告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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