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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