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有关组织和个人明知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