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及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报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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