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和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