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本行政区域消费量大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重点抽样检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抽样检验、抽查检测应当购买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