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