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工商登记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镇容貌、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工商登记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镇容貌、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