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明确其职责和相关待遇,组织其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进行日常管理和信息报告,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及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免费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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