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登记证、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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