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