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