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品原料;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