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
(三)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
(三)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