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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