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摊点

第三十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摊点 第三十条 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
(三)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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