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摊点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食品摊点 第二十九条 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防雨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二)销售散装食品的,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三)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四)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无专用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使用符合规定的集中消毒或者一次性餐具、饮具;
(五)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六)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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