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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