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