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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