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