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