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