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工伤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