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