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