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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