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