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十六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商所可提请区、县工商局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